文档介绍:广西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键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作为社会中一个庞大的职业群体在城市的商品市场中进行正当经营,有力地拉动了就业、活跃了市场。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欢迎阅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保护个体工商户的正当权益,规范个体工商户管理,促进个体经济发展,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坚持平等准入、公平竞争标准,激励、支持、引导和保护个体经济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个体工商户,应该给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在职责范围内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提供服务,依法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立刻向个体工商户公布相关监督管理的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制度,并规范监督管理行为。
第四条 对符合社会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和其它符合要求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按要求落实优惠政策。
外地人员到当地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和当地个体工商户享受相同待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简化个体工商户相关证照的办理手续,对需要审批、核准或立案的事项,应该公开相关的制度、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营业执照是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的正当凭证,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缴或吊销。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受下列权利:
(一)对经核准登记的字号名称依法享受名称权;
(二)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
(三)依法雇请、招收、解聘职员、学徒;
(四)依法申请取得专利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
(五)凭营业执照刻制营业用章、协议用章;
(六)自行制订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属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除外;
(七)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申请贷款;
(八)法律、法规要求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有权申报并依法取得对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个体工商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评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享受对应的优惠待遇。
第九条 激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主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个体工商户摊派。
个体工商户有权拒绝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票据的收费和罚款,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正当使用的经营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应该按要求给赔偿。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能够依法成立个体劳动者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应该依据其章程,接收个体工商户的投诉、咨询,协调处理相关投诉事项,做好服务工作,并加强自律管理。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该推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项目从事经营活动;
(二)在要求时间内,经过企业信用信息公告系统或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汇报;
(三)依法建立经营帐簿,缴纳税、费;
(四)老实守信、遵法经营,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