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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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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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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总 则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报警区域 Alarm Zone
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探测区域 Detection Zone
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保护面积 Monitoring Area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安装间距 Spacing
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保护半径 Monitoring Radius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区域报警系统 Local Alarm System
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集中报警系统 Remote Alarm System
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
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 表 的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等级
保护对象
特级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
一级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
一类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每层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门诊楼;、商场、展览楼、高级旅馆、财贸金融楼、电信楼、高级办公楼;
、书库;

、资料档案楼;
(含计划单列市)的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会堂、礼堂
工业建筑
、乙类生产厂房;
、乙类物品库房;

、丁类生产车间及物品库房;
地下民用建筑

、礼堂;
、医院、旅馆、展览厅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
、图书、资料、档案库
二级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
二类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民用建筑
、但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业楼、财贸金融楼、电信楼、展览楼、旅馆、办公室、车站、海河客运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
、县级的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书库、档案楼
工业建筑

,但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丙类物品库房;
,但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地下丙、丁类生产车间及地下物品库房;
地下民用建筑

、医院、旅馆、展览厅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
注 1 :一类建筑、二类建筑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 的规定;工业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