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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起施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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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起施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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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起施行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8号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已经 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 1次局务会议审 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2月25日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
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 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 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 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税收 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经过横 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 子缴款、退款信息。
第四条 国家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数据电文税
收票证的使用工作。
第五条 税务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经过 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 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 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六条 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
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 额、所属时期等。
第七条 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查联。收 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存根联由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留 存;报查联由税务机关做会计凭证或备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能够根据税 收票证管理情况,确定除收据联以外的税收票证启用联次。
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职责包
括:
(一) 设计和确定税收票证的种类、适用范围、联次、内容、式样及规 格;
(二) 设计和确定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种类、适用范围、式样及规格;
(三) 印制、保管、发运需要全国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刻制需要全国 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
(四) 确定税收票证管理的机构、岗位和职责;
(五) 组织、指导和推广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六) 组织全国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七) 其它全国性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以下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票
证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 负责本级权限范围内的税收票证印制、领发、保管、开具、作 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检查、 销毁等工作;
(二) 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 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三) 组织、指导、具体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四) 组织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五) 其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