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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容和卫生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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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天津市市容和卫生管理条例
天津市市容和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保障人民身 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木市实际情况,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木市屮心城区和其他城市建成区、风景游览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 化管理的区域。
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I韦I由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本市市容和环境一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 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木市市容和环境卫牛工作,负责木条例的 组织实施。
区、县市容和坏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木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木行政区域内的市容 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管理机构负责木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T 作。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管理机构负责华苑产业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木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集川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尚未实行 集屮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市容和环境卫 生行政管理部门和集屮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 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市容和坏境卫生管理工作,并履行 下列职责:
(一) 对驻街、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单位的T作进行组 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二) 开展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 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组织驻街、镇的单位开展市容和环境 卫生清整活动;
(四)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木居住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五)监督责任单位保持木责任区内市容坏境的清洁和坏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完好。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木居住区居民、村民开展市容和坏境T生社区服务, 协助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做好环境卫生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市容和坏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 必要的费用。
第七条市市容和坏境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不市市容和环境一卫生事业发展需要, 组织编制市容和坏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和环境卫 生服务企业,逐步实现市容和坏境卫生服务的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
第九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科技等部 门以及机场、车站、港口、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有关市容和 环境卫生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任和意 识。
第十条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育维护市容和环境一卫生、爱 护市容和坏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对在市容和坏境卫生工作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 彰和奖励。
第二章城市容貌管理
第十一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