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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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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sssmppp 2020/12/21 文件大小:8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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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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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风险管理,维 护交易参与方的介法权益,保障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 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全额交易资金制度、涨跌幅限制制度、大户报告制度、报 大持有量限制制度、风险警示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和稽杏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交易会员、交易者、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等必须遵守木办法。 第二章全额交易资金制度
第四条交易所对交易收取全额交易资金。
第五条全额交易资金是指在碳排放权交易屮,交易者按碳配额产品全额价款缴纳资金, 用于保证电了交易合同的履行。
第三章涨跌幅限制制度
第六条 交易所实行涨跌幅限制制度。涨跌幅限制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 风险状况调整涨跌幅限制。
第七条 碳配额产品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
笫八条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報其涨跌幅限制:
(一) 碳配额产品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时;
(二) 临近履约期时;
(三) 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
(四) 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大户报告制度
第九条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公布大户持有量报 告标准。
第十条 交易会员或者客户持有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报告标准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 应当于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向交易所报告。
客户未报告的,开户的交易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报告。交易所有权要求交易会员、客户再 次报告或者补充报告。
第十一条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客户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 大户报告表;
(二) 资金来源说明;
(三) 开户材料及当时结算单据;
(四)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交易会员应对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客户所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然后 转交交易所,交易会员应保证客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交易所行权对交易会员或者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
第五章最大持有量限制制度
第十四条交易所实行最大持有量限制制度。最大持有量是指交易所规定交易会员和客 户可以持有的碳配额产品的最大数额。
第十五条采用限制交易会员和客户最大持有量的办法,控制市场风险。
第十六条交易会员和客户的持有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最大持有量限额。 第六章异常情况处理
第十七条在交易过程屮,当出现以下情形Z—的,交易所可以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
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 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 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 交易者出现结算、交收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 交易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限幅,有证据证明交易者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及英 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煤响;
(四)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笫(一)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的紧急 措施;出现前款第(二)、(三)、(四)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 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限幅、限期转让、代为转让、限制交收申报、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十八条交易所宣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