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市规发〔〕384号
相关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
服务设施计划设计指标》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友好社会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委对《北京市人民政府相关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通知》(京政发〔〕22号)中指标进行修订,重新制订了《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计划设计指标》(以下简称《指标》)。
本《指标》是指导计划设计人员编制本市居住地域修建性具体计划或计划设计方案技术规范,适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域新建改建居住地域计划设计工作。
本《指标》已于1月25日经市政府专题会讨论经过,现印发给你们,自6月1日起实施。我委将依据相关计划设计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对居住地域计划设计中实施本《指标》情况监督管理,并请相关部门根据本《指标》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计划设计指标》
文本
1 总 则
为确保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合理设置,提供适宜居住生活环境,不停满足居民生活需要,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指标。
本指标适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域新建改建居住地域公共服务设施计划设计。特殊地域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应落实可连续发展和节省用地标准。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公共服务设施尽可能综合设置。
居住人口规模和用地范围,应依据城市计划确定。
本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或建设规模)分四级。
,每户(套)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水平应该和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符合要求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总指标条件下,可依据城市计划,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方法统一安排、合理部署公共服务设施。
本指标是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最低基础标准。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性质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小区管理服务、社会福利、交通和市政公用等八类。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根据附表1、2、3、4设置。
计划用地内居住人口规模达成3~5万人,应按附表1设置项目;~2万人,应按附表2设置项目;~,应按附表3设置项目;居住建设项目应按附表4设置生活必需项目。
计划用地内居住人口规模2~3万人居住地域,除设置附表2项目外,还应依据所增人数和周围设施情况,增设附表1部分项目和指标。
~,除设置附表3项目外,还应依据所增人数和周围设施情况,增设附表2部分项目和指标。
,除设置附表4项目外,还应依据所增人数,提升部分项目规模。
计划用地内居住人口规模超出5万人,应增设地域级公共服务设施,地域级公共服务设施指标另行研究。
为落实平战结合方针,公共服务设施应主动、合理地利用地下空间。设在住宅底层或地下室公共服务设施,在建筑设计中,应采取方法避免干扰居民生活、休息,应有独立供电、供水和下水等设施。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设置除实施本指标外,还应该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2 附表1、2指标设置要求
幼稚园宜独立设置,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分布,设于方便家长接送地段。幼稚园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其建筑及用地应满足日照要求。
中学、小学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部署。教学楼及操场应满足日照要求。学校操场和邻近住宅应有合适间隔。
可将中小学操场、室外文体活动场列为避难场所。
商业服务、邮电、文化体育(运动场除外)和小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部署于交通便利中心地段,和居民出行路线相吻合,形成公共活动中心。
菜市场应设在运输车辆易于进出相对独立地段,避免干扰住宅。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相关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
妥善安排存自行车处和居民汽车场库,停车设施应充足利用地下空间设置。
地上居民停车场库应满足《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要求》距离要求,和邻近住宅保持合适距离,避免干扰居民生活。
出租汽车站应安排在居住区关键出入口。
公交首末站应和住宅保持合适距离,避免干扰居民生活。
公共活动中心、菜市场等人流较多公共建筑,应根据现行相关要求,就近配建公共停车场(库)。
3 附表3、4指标设置要求
附表3、4适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即项目周围地域实际已开发建设并集中连片,基础含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附表3要求了满足居民基础生活必需12项公共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