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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大会制度.docx

上传人:秋江孤影 2020/12/21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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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大会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权利与有限公司基本一致, 但在召集、表决程序
等方面与有限公司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 股东大会会议种类及召集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同样分为股东大会年会于临时股东大会两种。 前者
定期召开,一年一次,具体时间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后者是是在特定事项下必须 召开的临时大会,包括:(1)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白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有必要
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 监事会应当及时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白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二) 股东大会的决议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 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为了加强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公司法》对股东大会作出看如下特别的规定:
1、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白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收到天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 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 累积投票制度,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例如某公司拟选举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0股,股东共10人,其 中一名大股东持有5100股。若是按照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 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使其推选的每一董事均获得 51%的投票,顺利使自己选举 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但若是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 总数就成为50000票,控股股东总计用于票数为2550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 有24500票。根据累积投票制,股东可以集中投票孤儿一个或者几个董事候选人, 并按所持有同意票数多少进行排序确定当选董事, 如果其他董事统一行动,将持 有的合计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 3名自己所推选的董事。
3、 股东质询权,即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二)、股东大会决议的无效于撤销
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对股东关系重大, 若决议瑕疵,可能损害股东的 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对其提起无效或者撤销之诉。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瑕 疵分为内容瑕疵和程序瑕疵。内容瑕疵分为违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