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取保候审申请书】_律师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 ,女,汉族,1968年1月06出生,身份证号: ,系犯罪嫌疑人 的姐姐.
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住址:.
被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男, 岁,临沂市罗庄区人,2010年 月 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被日照市海关缉私分局拘留,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申请事项:申请对犯罪嫌疑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被日照海关缉私分局刑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及第六十条的规定,向贵局申请取保候审,申请人自愿担当犯罪嫌疑人殷忠亮的保证人(或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取保候审的理由如下:
一、 虽涉嫌犯罪,但无继续犯罪和妨碍刑事侦查的可能性,对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根据以上两处规定可以看出,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是逮捕羁押的一个充分条件,,或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侵害.
就本案而言,是否犯罪的证据应该已经被掌握,如果有罪,其隐匿证据已无可能,而且涉嫌犯罪的犯罪所得40万元已上交,社会和国家的损失已经降低,涉嫌的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性质不同于抢劫、盗窃等犯罪,其对社会危害性较小,而且其涉嫌犯罪的行为已停止很久,因此,对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二、对取保候审,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在本案中,涉嫌的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罪行较轻,涉案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而且已经把非法所得40万上交,,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2月8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三、身体患有严重的疾病,
急需要入院做手术治疗,对其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