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营疝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社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 生命财产安全,创建良好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城镇社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区居委会和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企业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本规定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立足现有社区组织机构,发挥管理和服务功 能,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
第四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 和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企业的主要领导对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 并 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由居委会主任、 居民小组长、治安巡逻人员组 成的社区消防工作小组。
社区居委会成立由社区居民楼长、居民代表、物业管理人员及社区志愿者组 成的群众义务消防组织,负责社区的消防安全群防群治工作。
第六条 社区消防工作所需资金来源由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安排, 由财政部
门监督使用。
第七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 制定消防工作计
划,定期召开社区消防工作会议,组织、督促、协调社区消防工作的开展;
(二)督促指导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定期开展社区消防安全检查,消 除火灾隐患,受理群众举报,开展消防咨询服务;
(三) 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 救能力;
(四) 负责社区消防宣传阵地的建设和公用消防器材的维护和管理;
(五) 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与辖区歹0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物业管理企 业、社区居委会签定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组织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
(六) 建立健全社区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完善社区消防档案;
(七) 参与组织辖区火灾扑救,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 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八条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按照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做好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维护 辖区消防安全;
(二) 对居民住宅楼院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巡逻,发现和纠正消防违章行
为;
(三) 负责辖区必要的消防器材的配备和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正常 使用;
(四) 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档案;
(五) 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
传材料,为辖区老、弱、病、残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
(六) 辖区发生火灾,及时组织疏散周围群众,拨打火警电话报警,组织人 员扑救初期火灾。火灾扑救后,应协助消防部门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
核查火灾损失。
第九条 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检查, 每月不 少于一次;对居民住宅的楼院、通道的消防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对居民家庭 随时进行消防提示。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建立消防巡查制度。巡查的内容包括:
(一) 小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
(二) 小区消防车道或住宅楼通道是否畅通;
(三) 消除火灾险情,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利用现有灭火器材,实施有效处
置。
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应记录巡查的内容、 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