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审视消费者的问题即消费者的社会责任
内容摘要:权利与义务、责任相伴相生,消费者的问题并非仅局限于 自身的权益保护。本文拟从另一视角审视消费者的问题即消费者的社 会责任,并针对消费者社会责任的概念、特征、必要性、内容等进行 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的立法模式。
关键词:消费消费者 社会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生存和发展是人类生活的两大主题。在人类生活的早期, 人类主要追求生存的需要,如吃饭、穿衣。慢慢地随着生产力的进步, 进而不断“发展”,到现在“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已深入人心。实现可持续 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从我国国情出发是总结现代化建设经验的一 项重大任务。
符合建立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节约型社会包含两个概念,一 个是资源节约型国民经济体系;另一个是资源节约型社会。其中后者 主要是在消费领域。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所亲身接触的、要致力为 之做贡献的节约型社会概念,也以后者为多。如今,随着工业化浪潮 的逐步深入,消费者享受着种类繁多的消费品。但与此同时,一些消
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生产使用中也给社会环境带来了严重破坏。现今经
营者(企业)的社会责任已经基本得到全社会的重视,并通过立法确 立了下来。同样,在消费领域中,处于天平另一端的消费者对于上述 问题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值得深入研究。
消费者社会责任的概念
笔者认为,消费者的社会责任(Consumers' Social
Responsibility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商品性服务时, 应该承担的自觉抵制直接或间接危害社会可持续消费和生产的商品 和行为,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道义责任。这些责任包括 保护环境的责任、保护资源的责任、维护社会公德的责任等。如消费 者通过自己的选择,自觉抵制藏羚羊绒衫、高油耗汽车,塑料包装袋 等公害商品,也就是他们以自己的市场力量,为遏止资源的浪费和环 境的恶化,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
(-)消费者社会责任概念的范围和界定
1 •消费者的定义。学界普遍观点认为,我国《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中把“消费者”定位为“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 品或接受商品服务的,由国家以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 费权益的个体社会成员。”之所以把消费者定位在“个体社会成员”即自 然人,是由于进行消费行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自然人的集合体,
在从事交易活动中不具有“弱者”地位,在其与经营者有可能发生的利 益冲突中,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团体力量与之抗衡,因此,《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没有给予其特别保护的必要。
然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此的定位是为“权利”而着 想。既然我们谈到了反过来的“责任”尤其是社会责任,那么,也需要 把这种定位同样反过来,把法人和其他组织加上去。也就是说,虽然 在权利的角度上,自然人与法人等组织可以区别对待,但在社会责任 的层面,显然二者同样具有社会责任,而且法人等组织由于其自身实 力和软硬件条件的优越以及消费行为的规模性,应该承担比自然人更 重的社会责任。否则很难想象某种具体的行为,比如在使用“白色污 染”的塑料包装袋方面,我们倡导自然人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不去使用, 但对法人等组织大规模的团体消费不闻不问,这显然是荒谬的。所以, 在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这一概念中,我们有必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的消费者范围扩大,使具有社会责任的、同样进行消费行为的法人 和其他组织,无例外地一体适用,这样才能够体现实质公平。
2“社会责任”与“义务”的关系。相对于社会责任这一名词,
“消费者义务”似乎更广泛地被提及。如“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
(IOCU/CI )所说的消费者义务:认识自身社会责任,以自己的市场 力量驱逐劣****促进优良惯例,支持可持续的消费和生产。但细究其 内容,实际上是指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而不是一种法定义务。
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 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在具
体的交易关系中,消费者和经营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除了在民事行 为中彼此的给付等民事义务外,消费者并不对经营者承担额外的义 务。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是出于对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特别保 护,对消费者只规定权利,对经营者只规定义务。说“消费者义务”则 是体现消费者相对于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参加人经营者的义务,而体 现着一种额外的负担,显然这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所以,国际消费 者联盟所说的消费者义务,从内容来看,实际上不是相对于经营者的 义务,而是相对于全体消费者、整个社会的义务,实质是一种类似于 企业社会责任的消费者社会责任。这是个别消费者对全体消费者的责 任、当前消费者对未来消费者的责任,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整体利益 和长远利益而肩负的道义责任,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