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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城市供热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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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城市供热条例.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大同市城市供热条例
[ 2010—10-28 ]

 
 
大同市城市供热条例
(2010年9月1日大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维护用户和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确保供热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供热、用热以及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热的管理工作,对全市供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市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保、国土、财政、价格、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单位负责所属供热区域内的城市供热、公共供热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供热制度的改革,扶持供热事业的发展,加强城市供热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供热管理水平。
第五条 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大力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积极推广节能环保型供热,逐步取消分散燃煤锅炉供热。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城市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市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供热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城市供热规划和近期建设计划由市供热主管部门和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拆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和近期建设计划,办理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并向市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供热工程建设,实施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化投资。
经批准的供热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有用和改变用途。
 第八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拆建燃煤供热锅炉。
  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按照城市供热规划,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并将其供热系统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第九条 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用节能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应当采取集中供热,实行分户控制、,维检、更新费用计入热价成本。
 既有建筑供热采暖系统应当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当同步进行供热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既有建筑分户控制改造、分户计量改造费用承担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及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由供热单位统一选型、招标采购和安装。
第十二条 用户建设或者改造二次管网、入户管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