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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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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办法
(掇农组发[2015]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规定,现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区所辖各村集体(含社区居委会,下同)的“三资”管理及其他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有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村集体“三资”归该村集体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调、挪用。
资金是指村集体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资产是指村集体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文化、交通、电力、通讯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投资资产、材料物资、无形资产及集体企业资产等;
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果园、苗圃、草地、水面、建设用地、矿藏及四荒(荒地、荒水、荒丘、荒滩)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 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必须保证村集体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处置权、收益权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第五条 村集体“三资”管理应按照“管权、管事、管人”的规定,通过规范管理、强化监管、加强服务等有效措施,逐步达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预期目标;
保障村集体成员对村集体“三资”的占有、出售、收益、抵押、担保、退出、继承和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体现村集体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镇(街道)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工作由镇(街道)财政所(分局)负责办理。
第七条 财政、农业、民政和经管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抓好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积极开展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工作。财政、农业部门负责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制定管理监督措施,完善规范工作程序;经管部门负责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督工作,指导镇(街道)开展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工作,督促村集体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资产资源台账,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村集体“三资”管理公开公示办法,指导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公开公示工作。
第二章 监管代理
第八条 镇(街道)要成立以党委、政府、纪委、监察、财政(经管)、农业及民政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及日常工作管理,组织开展对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等。
第九条 镇(街道)依托财政所(分局)组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交易中心),依法开展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村集体“三资”的使用、购置、处置等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业务上接受区财政(经管)、农业、民政等部门的指导;村集体成立1-5人组成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原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 统一实行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制度。由村委会向镇(街道)代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办理资金、账簿、凭证、报表、资产资源台账和各类经济合同等资料的移交,村集体只设报账会计一人;代理中心依据委托代理协议落实专门人员,认真履行代理服务职责,其代理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十一条 镇(街道)管理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负责对辖区域内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及交易工作的领导和实施,定期召开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专题会议,对“三资”监管情况进行通报。
2.负责督促代理中心指导村集体编制年度收支预决算方案。
3.制定村级“三资”管理年度工作考核方案,审核村干部报酬方案及养老保险办理等情况。
4.每年组织一次村级“三资”的清理核查工作。
5.组织开展村集体年度审计、专项审计、换届及离任人员的财务审计工作。
6.负责审批村级资产资源交易项目,审定资产资源交易方式。
7.督促村级配合实施村级“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违反“三资”管理实施办法人员及时进行责任追究。
8. 配合区纪检、监察和上级有关部门对违规违纪人员的查处。
第十二条 镇(街道)代理中心的工作职责
1.规范会计核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委托代理村设立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管。
2.加强预决算管理。指导村集体按照“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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