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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持有效机票乘坐合法运营的商业客运民航班机的乘客,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
险人。
第三条 A 类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
利益的其他人。
B 类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合法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 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 5 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
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B 类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本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
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三)医疗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四)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包括意外伤害身故保
险责任、意外伤害伤残保险责任,可选部分分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意外伤害住院津
贴保险责任。基本部分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投保,可选部分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其中
一项或多项投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商业客运民航班机,自持
有效机票进入对应商业客运民航班机或等效航班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该班机或等
效航班的舱门时止的期间(以下简称“乘坐民航班机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
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基本部分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
列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日
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
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身故保险金受领
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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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项]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保险人在支付
身故保险金时应予扣除。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
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按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
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列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
残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
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人身
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按原有伤残程度(投
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原有伤残)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