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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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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docx

上传人:薄荷牛奶 2020/12/23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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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市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当事人: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
租人)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有
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
坐落于区 / 县路弄 / 新村 号___室 部位的房屋出租给
乙方使用。 二、该出租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
屋的合用部位、装修情况、附属设施及设备情况,由双方在附件 中列明。 三、该房屋用途为―,乙方应按上述用途合理使用 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四、该房屋月租金合计为
元。(大写: 万 千 佰 拾 元整) 乙方应当于每月 日前, 以 方式将租金
交付甲方。 五、租赁合同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___日。 六、甲方应当于 年
月 日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 / 甲方已经将房屋交付乙方。 七、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应当提前三个 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 除存在乙方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和本合 同约定的情形外,甲方应予同意。 八、甲方应当定期对房屋
进行养护, 保证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 乙方应当合理使用 房屋,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设备发生自然损坏的, 应当及时向甲方报修。 甲方对乙方的
报修,应当按规定的修理范围及时进行修理。 九、甲方养护、
维修房屋时, 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乙方使用房屋的影响。 乙方应
予自给,不得借故阻挠。 十、乙方装修房屋或增设附属设施 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对增设的附属设施,由双方另 行约定产权归属及维修责任。 十一、乙方需改建、扩建房屋 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甲方同意。改建、扩建后的房屋所有权归 甲方所有,房屋的维修责任、 租金等由双方另行约定。 十二、 经双方商定,甲方向 / 不向乙方收取租赁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 为—元(大写: 万 千 佰 拾 元整),
由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甲方
收取保证金后应当开具收据。 租赁关系终止后, 租赁保证金除用 于抵充合同约定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归还乙方。 十三、乙方需转租房屋的,应当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租期 间,乙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向甲方支付转租收益,转租收 益的标准由双方另行约定。 十四、违约责任 (一)甲方 未按约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