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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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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 1000 0元/件;
(二) 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 - 2000元。 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
争议标的额
计费比率
10001元一100000元部分
5%~6%
100001 元— 1000000 元部分
4% 〜5%
1000001 元一5000000 元部分
3%~4%
5000001 元一10000000 元部分
2%~ 3%
10000001 元— 50000000 元部分
1%~2%
50000001元以上部分
0. 5% 〜1%
二、 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一)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元~1000 0元/件;
(二)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 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 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一)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 8000元/件;
(二)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 案件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但最低不少于1000元。
四、 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一)侦查阶段:
1、 提供法律咨询:300 - 500元/次;
2、 申请取保候审:500 - 3000元/件;
3、 代理申诉和控告:1000元〜10000元/件。
(二) 审查起诉阶段:
1、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500 - 12000元/件;
2、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 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但最低不少于2000元。
(三) 审判阶段:
1、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1) 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2500元~ 20000元/件;
(2) 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2000元~ 15000 元/件;
2、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 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一)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10000元/件;
(二)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 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 计时收费
办理本标准一至五项所列法律服务,可以适用计时收费,收 费标准为:100 ~ 2000元/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办理法律服务事项时花费在旅途上的时间,折半计算。
七、 本标准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八、本标准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期满 后,由省物价局、司法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2009-4-13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 法权益,促进全省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实施 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依法在山东省登记设立的律师事 务所(含分所,下同)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的收费行为。
接受委托跨省提供法律服务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 确定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服 务收费标准。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
的原则。
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形
式。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 商确定。
第五条下列律师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 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 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 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 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
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自诉人、被害人的 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山东省物价局会 同山东省司法厅制定。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应当 根据下列因素,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 定具体收费标准:
(一) 办理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二) 需要耗费的工作时间和费用;
(三) 委托人的经济承受能力;
(四) 承办律师的业务水平、社会信誉以及可能承担的风险 责任。
法律事务特别重大、复杂、疑难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与委 托人在政府指导价上限基础上协商确定。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提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委托
人确有经济困难又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白情减收或者免收律师服务费:
(一)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 劳动报酬的;
(二)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 追索因交通、工伤、医疗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而发
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赔偿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