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三、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四、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五、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六、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七、我国仲裁的面临的问题与挑战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仲裁也称公断,是根据争议的当事人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其按一定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制度。仲裁包括国际仲裁、国内仲裁、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是最具普遍意义的仲裁,也是本节研究的内容。【【小知识小知识 10 10 ——1 1】】仲裁作为解决商事争议的一种方式,在国际上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出现以仲裁方式解决商事纠纷的做法。 1347 年,英载。 1698 年,英国制订了它的第一部仲裁法案,但条文内容非常简单。 1807 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对仲裁做了专门规定。早期的仲裁主要用以解决国内的债权债务方面的争议。自 20世纪以来,,逐步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接受。国际商事仲裁(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是指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仲裁机构或仲裁员根据当事人事前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和当事人一方的仲裁申请,对其争议进行仲裁审理并做出裁决的制度。国际商事仲裁是国际商事争议处理中的一个主要的手段,在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其他几种国际商事争议处理方式,特别是与诉讼方式相比,国际商事仲裁因其具有的特点,在当事人处理国际争议时得以广泛采用。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一)国际商事仲裁具有涉外性(二)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当事人自愿性(三)国际商事仲裁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四)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三、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一)临时仲裁机构随意的、偶然的仲裁组织形式根据双方当事人仲裁协议所选定的仲裁员负责审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并在仲裁裁决做出后即解散的一种仲裁形式。临时仲裁的特点: 临时仲裁是仲裁历史上仲裁组织的最初表现形式我国仲裁法对临时仲裁没有规定(二)常设仲裁机构是专门为了解决国际商事争议而设立的专门性、永久性仲裁组织一般具有自己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仲裁员普通采取聘任制。常设仲裁机构不是政府或国家的司法机关,多属于民间性质常设仲裁机构有仲裁规则,设有秘书处, 以进行日常工作目前,在国际社会上影响较大的几个常设商事仲裁机构有: 1、国际商会仲裁院国际商会仲裁院 1932 年成立,总部设在巴黎,是国际商会下设立的具有国际性的仲裁机构。我国现已成为国际商会仲裁院成员国际商会仲裁院本身不直接代理仲裁案件。具体的仲裁案件由商会在各国聘任的仲裁员受理。 2、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英国仲裁历史悠久,但其仲裁制度 1697 年才正式被英国国会承认 1698 年英国国会制订第一部《仲裁法》 1892 年11月23日,伦敦仲裁院(London Chanber of Arbitration ,LCA) 正式成立该仲裁院 1903 年开始用现名伦敦国际仲裁院(The London Court 0f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LC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