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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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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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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件2-13:
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备注
1
拒绝或者拖延 提供与审计事 项有关资料的; 拒绝、阻碍审计 人员依法行使 职权的;转移、 隐匿集体资产 的;篡改、毁弃 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财务会计 报告以及其他 与财务收支有 关的资料,或者 提供虚假资料 的。
《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第二十 一条: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反木办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Z—的,由具市区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 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 关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 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的;(三)转移、隐匿集体资产的;(0) 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 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转移、隐匿集体资产,拒不改正的
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 料,拒不改正的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 款
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 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 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绝、阻碍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改正的
处以1000元罚款
2
违反国家规定, 有私存私放公 款、白条抵库、 收入不入账、违 规发放补助、奖 励、报销费川等 财务收支行为 的。
《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第二十 二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有私存 私放公款、白条抵库、收入不入账、违规 发放补助、奖励、报销费用等的财务收支 行为的,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对单 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 下的罚款。
私存私放公款、白条抵库、收入不入账, 拒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并处以300元以下罚 款
违规发放补助、奖励、报销费川,拒不 改正的
给予警告,并处以3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罚款
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备注
1
在集体资产承 包、租赁经营过 程中弄虚作假 的;拒绝接受审 计,或不定期公 布账目,重大事 项不经成员大 会或成员代表 大会讨论的;非 法改变集体资 产的集体所有 性质的;侵占、 损坏、哄抢、贪 污、挪用、私分 集体资产的。
《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1 •三条 :违反木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乡(镇) 人民政府或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 处理:(一)违反木条例第二十三条:集体资 产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应当坚持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承包费或租金,依 法签订承包或租赁合同,禁止弄虚作假。违反 规定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处以 其月报酬三倍以下的罚款;(二)农村集体经 济纟R织拒绝接受审计,或不定期公布账目,重 大事项不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的, 对责任人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纠正;拒不 纠正的,对责任人处以其月报酬二倍以下罚 款;(三)违反木条例第九条除依法征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