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白水县天顺畜牧养殖专业
合作社章程
法人代表:聂仲才
二零一一年八月一日
白水县天顺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
早 柱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发展农业和农 村经济,组织起来共同致富,由王武生等五名同志发起并经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召开成立大会,成立本专业合作社。 本组织定名为白水县天顺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
第二条本合作社是从事专业动物养殖的农户,按照自 愿互利的原则建立起来的技术经济合作组织,其宗旨是通过 社员之间的互相合作,更好地利用当地自然资源,发展专业 化商品生产经营,为社员的养殖提供动物诊疗、饲料、供销 信息等服务。依法维护社员的合法利益,增加社员的经济收 入,在组织内部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三条本社遵循“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原则,实 行民主管理和监督,社员享受平等权利,实行“一人一票制”,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四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主管 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在经济中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积累,并 通过兴办经济实体,开展合作经营,增强服务能力。
第六条本社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和会员的需要,从事下列义 务的全部或部分:
1、 为社员采购和供应优质、价廉、安全、有效的诊疗、 饲料、疫苗等资料;
2、 引进、实验、示范、开发和推广新技术、新品种,组 织技术交流、咨询培训等活动;
3、 对社员养殖的成品动物进行收购、贮运、加工、销售 等;
4、 收集、整理、提供技术和经济信息;
5、 筹办、投放社员所需的生产经营资金;
6、 兴办经济实体;
7、 开展会员所需的其他服务活动。
第七条本社自2011年8月经县农牧局批准成立,活动
期限暂定为10年。合作社常设办公地址在白水县尧禾镇 北草村。
第二章社员
第八条加入本社的社员均由合作社发给《社员证》,对
社员登记造册;
第九条同发起人一起创办合作社的成员为本社的当人社
员。
第十条凡从事与本社生产经营相同的农民或从事相周业 务的非农民身份的个人,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加入本社,承认并遵守章程,并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 本社社员,从事相关的非农民身份社员不能超过会员总数的 20%;
第十一条本社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1、 参加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下同),并由表决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优先优惠参加本社的各项活动,享受本社提供的技术 资金、物质、贮运、信息等各项服务;
3、 享有在本社内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的权利;
4、 享有优先享受本社的幼崽、饲料、诊疗权利;
5、 享受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分配及其他福利待遇;
6、 对本社工作有监督权、批评权和建议权;
7、 享有参加本社入股股金分红和按产品(商品)交易量 返还利润的权利;
8、 享有建议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的权利;
9、 有权拒绝不合法负担;
10、 有退社自由权。
第十二条本社社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1、 遵守本社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 和理事会的决议;
2、 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共有财务,爱护本社设施;
3、 接受本社业务指导,严格履行签订的承包、服务、信 贷等合同,按照完成本社约定的生产经营任务;
4、 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5、 发扬互相协助精神,认真学习和应用新技术、新产品 和管理经验,推动专业生产发展;
6、 不从事同本社相竞争或与本社利益相对立的活动;
7、 按时交纳社员费;
第十三条社员向本社投入的股金,不得转让个本社以外 的个人或集团,确须转让时,接受转让者必须加入本会,成为 社员后方可接受转让;
第十四条社员增加或者减少向本社投入的资金,应向理
事会提出书面申请,
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增股或减股,增
减股金经年终决算后根据每股价值进行;
第十四条社员退社自由
社员退社在年终决算前一个月写出申请,经社员大会(社 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退社后由合作社收回《社员 证》,并在社籍中注销;
第十六条 社员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必须在六个月内提 出继续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继承社员资格和股金,否则 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批评教育无效者,经社 员大会审议通过予以除名:
1、 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和社员大会(社员代 表大会)或理事会决议,不履行义务的;
2、 给本社正当权益带来严重危害的;
3、 从事与本社利益带来相违背活动的;
4、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社员除名时,必须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并有出席理事 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可生效;
社员除名后,返还其入股股金,不分给应得红利。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