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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以案说“法”, 教你用好《物权法》主讲人:江苏大学法学院胡良荣?去年 10 月1日起,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施行。这部历时 14 年,前后 8次审议的法律,集中了当代中国人在民事立法上的最高智慧,高举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物权和个人合法私有财产的大旗,是民法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之一,跟每个人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两个小插曲: ○高票通过○这部法律的制定过程,经历了不同寻常的波折▲一、关于“物权”、“物权法”的概念▲一、关于“物权”、“物权法”的概念◆物权——物之权,对物的权利。对物的什么权利,对物的“归属”和“利用”的权利。▲一、关于“物权”、“物权法”的概念▲一、关于“物权”、“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指调整物权关系, 即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侧重于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二、物权法的功能▲二、物权法的功能?(1)调整物的归属,实行定纷止争。?(2)调整物的利用关系,实现物的充分利用,使其效用能得到最大发挥。▲三、物权法中的“登记制度”▲三、物权法中的“登记制度”◆(1)登记生效制度(通俗解释: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物权) ☆案例 1:张女士夫妇购买了位于镇江市恒美嘉园的一套商品房,当时由于种种原因,这套由夫妻俩出资的房屋,产权人仅登记了未成年女儿一人的名字。那么这套房屋的所有权人该如何确定? (2)合同与登记区别制度(通俗解释:签了合同不登记,没用) ▲三、物权法中的“登记制度”▲三、物权法中的“登记制度”☆案例 2:两年前,王先生一位好友要卖房,他与朋友协商,以 13 万元买下,随后王先生付给好友 10 万元后举家搬了进去,一住就是两年。这期间尚欠3万元余款未付。同时,王先生也没要求朋友办理过户登记。今年 3月1日,王先生突然接到好友通知,称不愿卖房子,并将王先生两年前付的 10 万元退还给他。目前房价翻番,其朋友以 30 万元价格已把房屋卖给了别人。王先生对此房屋是否有权主张权利。(3) 预告登记制度(通俗解释:防止期房“一房多卖”) ▲三、物权法中的“登记制度”▲三、物权法中的“登记制度”☆案例 3:周小姐于 2007 年6月在镇江一新楼盘买了一套 128 平方米的房子,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交纳首付款后,开发商却迟迟未按合同的约定交房。后来,周小姐再次去交涉时发现,开发商已擅自将房屋卖给了自己的售楼小姐,而且合同已经备案。▲四、物权法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新规定▲四、物权法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新规定?目前市民的住房,除极少数建在国家划拨土地上之外,基本都建在“出让土地”上。国家把土地出让给开发商,是有期限的; 居住用地 70 年;工业用地 50 年;商业用地 40 年;综合用地 50 年。那么住宅用地使用权满 70 年后怎么办?就此,物权法第 149 条第一款给出明确答案: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关键词?房子不倒可一直住下去?是否收费暂时不作规定?非住宅不受“自动续期”保护▲五、《物权法》关于“纯商业性开发”不得强拆的规定。▲五、《物权法》关于“纯商业性开发”不得强拆的规定。☆案例 4:去年 9月 21 日,深圳蔡屋围“钉子户”蔡珠祥的拆迁补偿问题得到协商解决。开发商与蔡家经过一年多漫长协商,达成一致。蔡珠祥得到超过千万元的“天价”补偿,同意搬家。据知情人透露,补偿费用超过 1500 万,应在 1700 万左右。据了解,根据规划,蔡屋围地块将成为该市的金融中心。由于认为开发商给出的补偿价格过低,蔡珠祥一度拒绝搬迁。在达成满意的补偿协议后,蔡以“深圳钉子户”身份,写《感谢信》表示,非常感谢国家法律逐步完善,也感谢深圳市政府、市人大重视。★关键词: ?纯商业性开发不得强拆?征收土地须依法足额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