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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与补救措施协议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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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节 反倾销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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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与补救措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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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倾销的确定是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必备要件之一。根据《反倾销协议》第2条的规定,倾销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
一、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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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与补救措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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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常价值的确定。
确定正常价格有三种方法:
第一,正常贸易下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
第二,正常贸易下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
第三,结构价格。
(2)出口价格的确定。出口价格是出口商将其产品出售给进口商的价格
(3)倾销幅度的确定。倾销幅度即为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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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与补救措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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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的确定
《反倾销协议》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基本上有如下几种方法:
A.替代国价格
进口方不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格,而是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与该国相类似的市场经济国家,根据该国生产相似产品的成本或出售价格,计算正常价格。
B.结构价格
将出口国生产产品的各项要素投入的数量,如原材料、劳动力等,按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计算出该产品的成本,然后再加上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C.相似产品在进口方的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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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与补救措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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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入世15年内可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欧盟——中国企业申领“市场经济国家”待遇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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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与补救措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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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中国企业申领“市场经济国家”待遇证书
2007年6月,欧盟公布了更新后的关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评估报告,该报告认为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已取得积极进展,向市场经济地位迈出了重要步伐,但中国仅满足欧盟关于国家市场经济地位5条评估标准中的1条,其他4条标准无一项符合。此外,欧盟部分成员国为保护本国产业,仍将贸易救济措施作为有力的保护手段,反对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由于欧盟未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在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仍采用替代国的做法来计算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尽管欧盟在反倾销法中规定了评估企业市场经济待遇的5条标准,但这5条标准过于抽象,调查机关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尤其是近年来,欧盟委员会对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待遇的评估日益苛刻,置中国企业的解释和抗辩于不顾,常因某些细小问题而否决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待遇。自2005年起,欧盟在反倾销调查立案公告中,突然将市场经济待遇申请表的提交时限从21日改为立案公告发布后的15日,企业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答卷的难度加大,极大影响了中国企业应诉的积极性,严重损害了中国涉案企业的利益。
此外,欧盟在授予市场经济地位时采取双重标准,相对而言,欧盟背景企业容易获得市场经济待遇,而中资企业则较难获得市场经济待遇,部分欧盟跨国公司利用该双重标准,一方面在中国投资建厂,一方面在欧盟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以达到打击中国竞争对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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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与补救措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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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协议》中的损害分三种情况:
一是进口方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二是进口方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威胁;
三是进口方建立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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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与补救措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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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损害指对进口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性的重大损害。对实质损害的确定应依据肯定性证据,并应审查以下内容:
第一,进口产品倾销的数量情况。包括调查期内被控产品的进口绝对数量,或相对于进口方国内生产或消费的相对数量,是否较此前有大量增长。
第二,进口产品的倾销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包括调查期内是否使进口方同类产品的价格大幅下降,或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价格的上涨,或本应该发生的价格增长。
第三,进口产品的倾销对国内同类产品、产业产生的影响。应考虑和评估所有影响产业状况的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包括销售、利润、产量、市场份额、生产率、投资收益或设备利用率的实际和潜在的下降;影响国内价格的因素;倾销幅度的大小;对流动资金、库存、就业、工资、增长率、筹措资本或投资能力的实际和潜在的消极影响等。
实质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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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与补救措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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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损害威胁指进口方的有关产业虽尚未受到实质损害,但可以明显预见倾销将对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且这种情形非常迫近。对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应依据事实,而不是依据指控、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
实质损害威胁
产业建立受阻
产业建立受阻指进口产品的倾销阻碍了新产业的实际建立过程,而不是阻碍建立一个新产业的设想或计划。产业建立受阻的确定必须有充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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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与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