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自然人借款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号
贷款人: 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
担保人:保证人
抵押人
出质人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金额、用途、期限、利率
一、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
二、借款用途: 或在借款借据上载明。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三、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借款期限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1、浮动利率
按照每笔借款提款时人民银行公布的 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具体执行利率在借款借据上载明。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利率在期限内不变;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贷款利率在期限内,如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遇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当年不调整,自下年1月1日起再进行相应调整,贷款人不再事先通知。
2、固定利率
按照年利率 %,执行利率在借款借据上载明,在借款期限内保持不变。
3、其他
五、贷款利息计算:利息从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算,按实际提款额和用款天数计算;利息计算公式: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日利率计算基数为一年360天,一月30天,换算公式: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或月利率/30。
第二条 下列条件未满足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一、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二、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等法律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担保持续有效。
三、借款人、担保人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四、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贷款资金支付
一、贷款资金由贷款人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如下账户:账户名称
,账号为 。经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本合同贷款资金支付采取如下第 种支付方式:
1、贷款人受托支付: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经审核无误后,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2、借款人自主支付: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贷款人也可以根据借款人每笔提款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资金支付方式,在借款人书面提款申请上予以注明。如果提款申请上注明的资金支付方式与本合同约定不符的,以提款申请注明的资金支付方式为准。
二、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应于支付申请日前将相关交易材料报送至贷款人;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定期或不定期书面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三、在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与借款人协商补充提款和支付条件,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或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
(四)收入出现异常变化;
(五)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
第四条 还款
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还本付息:
1、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2、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支付贷款利息。如借款本金的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3、按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支付贷款利息。如借款本金的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4、分期还款的,按月还款,从借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还款日为每月的借款对应日(当月没有借款对应日的,以当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共 期。借款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归还贷款本息:
①等额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