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规范我省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发承包计价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均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即综合单价法计价)和工料单价法计价。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其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本办法所指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是采用工程量清单项目及相应的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计价的办法。本办法所指工料单价法计价是采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市场价格及相关取费标准计价的办法。
本办法工程量清单、标底的编制,应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人员应持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资格证书。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签字盖章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凡采用本办法招标的工程,其中标价应经评审后确定,必要时可进行询标。询标内容可包括投标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工料机单价及数量、费用组成以及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项目措施费、规费等。
凡采用本办法招标的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说明该工程所要采用的合同价款形式,投标人承担的风险种类及程度,价款调整的因素、方法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
第八条 工程量清单
(一)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依据本办法统一规定编制的拟建工程项目的明细清单。
(二)工程量清单由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组成。
(三)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的依据,是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调整工程量和合同价、办理工程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工程量清单编制
(一)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工程款结算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二)工程量清单依据本办法、招标范围、设计文件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三)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量规则如有缺项,可作补充,并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本办法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工程合同价款和办理工程结算计价的活动。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即为综合单价法计价,是指清单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招标文件、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合同约定等综合考虑。
(四)标底的编制应依据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结合施工现场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省建设厅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消耗量标准、市场价格及相关取费标准进行编制。
(五)投标报价由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结合施工现场情况、自行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照企业定额或参照省建设厅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消耗量标准、市场价格及相关取费标准自主报价。
(六)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造价由工程清单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组成。
1.工程量清单项目费应包括完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直接工程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全部费用。其中:直接工程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
2.措施项目费应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施工必须采取的措施所需的费用,包括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和施工措施费。
(1)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列入招标投标竞争范围。招标单位在编制标底或上限值时,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费率单独列项,足额计取、专款专用;投标单位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施工组织设计、并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且其报价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
(2)施工措施项目清单中的金额,可参照本办法中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组成,结合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具体情况确定,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可按附件一“措施项目费一览表”列项。
(3)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施工措施项目,中标人可按实际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数量,依据市场价格提出费用要求,经招标人审查确定。
(4)由于招标人的原因发生的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漏项或工程量调整所造成的费用损失,投标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招标人协商确认后给予补偿。
3.其他项目费指除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外,该工程施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