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节 股东
一、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的普遍性
股东资格的特殊性
特定职业者
发起人股东
公法人股东
公司自身
住所要求
外国人能否根据《公司法》设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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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地位的取得与丧失
(一)股东地位的取得
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股权并同意接受公司章程约束的人也是公司股东。
受让
受赠
继承
合并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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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地位的取得
善意取得
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享有股东权利。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如下:
(1)须股票为有效和股份具有可处分性。
(2)须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
(3)须取得时无恶意或重大过失。
(4)须依股票转让方法而取得股票。
(5)须有对价而取得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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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地位的丧失
在下列情况下,可导致股东地位的丧失:
(1)公司清算、破产。
(2)公司注销股份。
(3)公司合并。
(4)股权转让或者股份回购。
(5)股东违反法律或者违反章程而被除名。
(6)股东违反法律而被剥夺股权,如没收。
(7)股东违反法律而被剥夺股权,如没收。
(8)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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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身份的认定
(一)股东身份的认定方法
1.一般原则
股东身份的确定需要符合两种条件:
一是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或者继受公司股份;
二是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被记载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
前者是对确认股东身份的实质要求;后者是对确认股东身份的形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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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身份的认定方法
2.几种具体情况
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股权后,但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却没有记载或者没有变更记载,怎么办?
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予以记载或者变更记载。
公司有义务应股东请求予以记载或者变更记载。
如果因为上述原因而引起股东身份纠纷,只要股东能够证明其已经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股权,应当确认其股东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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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身份的认定方法
2.几种具体情况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对股东进行了记载,但股东的出资或者继受行为却有瑕疵,怎么办?
如果股东出资有瑕疵,应当承认其股东身份。相关人应当承担出资瑕疵责任。
如果股东的继受行为有瑕疵,股东能否继续保有其股东身份,则取决于其继受行为是否依法被撤销或者发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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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身份的认定方法
2.几种具体情况
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股权,但公司却没有签发出资证明书或者没有交付股票,怎么办?
在这种情况下,股东有权请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或者交付股票。公司有义务满足股东的请求。
05《公司法》第13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但应注意的是,通过在证券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份而成为股东者,其股东身份可以股票交易记录予以证明。因为在这种交易中,公司不发行股票,所有的交易都是以簿记的方式进行。当公司决定不发行股票的,股东自然无权请求公司交付股票,但应确认股东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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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身份的认定方法
2.几种具体情况
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股权,但公司却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怎么办?
在这种情况下,股东有权请求公司进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公司有义务满足股东的请求。在没有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不影响股东权利的行使,公司不得以没有进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而对抗股东。
但应注意的是,05《公司法》第33条明文规定,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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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名实不符情况下股东身份的认定
1.关于“隐名股东”的问题
隐名股东,又称为匿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人或者认购股份的人以他人名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认购股份。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显名股东,或者称为名义股东。这里所谓的“匿名”或者“显名”是指其姓名或者名称是否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中予以记载。
关于这一问题,法理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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