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价服发〔 2014 〕 85号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保障局、建委、市政局), 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市政局) ,韩城市物价局、建设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 2003 〕 1864 号),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原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修订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经发〔 2012 〕 106 号) 同时废止。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 年8月 14日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第四条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 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第五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工作, 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市、县(区)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八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见附表) 。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基准价, 结合当地物业环境、硬件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物价指数等因素制定浮动幅度,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 其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约定。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 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的物业服务费用, 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承担。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承担。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主要内容, 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