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规标题】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2003)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 含常委会)【发文字号】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4号【批准部门】浙江省人大( 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较大市地方性法规【法规类别】房地产【唯一标志】 16827674 【全文】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4 号) 2003 年8月 21 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个别条款的决定》,已经 2003 年 11月6 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3 年 11月 21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 2003 年8月 21 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3 年11 月6 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计划,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后,由市物业管理部门划拨。县(市) 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县(市) 物业管理部门划拨。”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lar_50458 【法规标题】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03 修正)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 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批准部门】浙江省人大( 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较大市地方性法规【法规类别】房地产【唯一标志】 16827675 【全文】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2001 年 10月 17 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 1 年 12月 28 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 2003 年8月 21 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 3年11月6 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修改<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 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 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物业管理活动。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的新建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其他物业, 应当创造条件, 逐步实行物业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人, 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法人。物业管理, 是指物业管理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