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依据、内容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
主要包括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情况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情况
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应急预案备案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等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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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要求
1、从2010年起,环保部要对全国各省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进行督查考核,其中产生和经营单位的规范化管理是督查考核的重要内容(抽查率不低于30%),每年督查考核的结果由环保部统一向各省市发布。
2、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纳入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的指标体系。
3、对规范化管理合格率低于 60%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暂停对该地区有关环境保护的评比创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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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范化管理工作背景
为巩固和深化“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成效,不断提升全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水平,在“十三五”期间,环保部继续参照《“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开展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组织修订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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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化管理工作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七条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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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化管理工作背景
《2017年度苏州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要点》
全市产废企业(省控以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1280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全部达标
《苏州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2017年度工作计划》
产废企业(省控以上)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企业家数299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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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督查问题
某企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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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督查问题
某企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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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化管理达标建设要求
增减项目、评分细化
第一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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