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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广播影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组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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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广播影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组织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1314042**** 2020/12/26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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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广播影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组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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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团体(以下简称“团体”)是学生为增长知识,锻炼能力,丰富和活跃课余文化及生活,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为加强对学生团体的管理
和指导,依据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 团体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规和学院纪律及有关规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第三条 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为我院学生团体的管理机构,向院团委和主管院领导负责。
学生团体必须接受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各系团总支须对由本系学生担任负责人的团体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成立专业、文化、艺术、体育等团体。
第二章 团体的成立
第五条 团体发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名以上学生发起成立;
(二)有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
(三)完成制定章程等准备工作,章程应包括团体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 、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和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四)所设的学生团体专业性质在学院内不得重复。
(五)必须聘请若干政策水平较高、在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团体活动的我院教师,担任指导教师、顾问。
第六条 团体成立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由筹备组主要负责人持所在系团总支介绍信到院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章程草案和指导教师名单、发起人、成员名单。
(二)经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后并填写《安徽广播影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登记表》,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三)经院团委全面审查批准后,团体方可正式成立。
(四)团体应尽快以公告或公开会议形式宣布成立。
 第七条 团体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团体自行决定。团体组***员情况(包括系别、年级、政治面貌、住址等)及工作章程须报院团委备案。
第八条 团体负责人从本团体中民主选举并报院团委批准后产生。团体负责人任期一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团体负责人:
(一)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团体负责人;
(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传解散的团体中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四)有其他违反校纪行为者。
第九条 团体名称必须体现团体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及其它不宜使用的名称。
第十条 团体在征得院团委同意后,可自备各种形状的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以便开展工作。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
第三章 团体活动
   第十一条 团体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广告、公开海报等必须署名为本团体名称,任何团体不得以我院任何部门或其他组织名义张贴(发布)通知、
海报等形式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团体在举办各种活动之前,须向院团委提交申请报告、活动经费预算报告,全部活动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活动;活动结束后,团体负责人必须向院团委进书面的总结汇报。
第十三条 团体举办与院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单位的联合活动,须事先持合作单位的证明材料及活动方案征得院团委同意后,由院团委报学院及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团体不得开展任何以盈利为目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五条 团体举办集会、晚会、讲座、报告会等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团体在院内举办室内活动的须在三天前向院团委提出申请。申请时要说明被邀请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讲座或报告内容、时间、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