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盗窃罪之“占有”含义摘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占有的含义对于认定是否成立盗窃罪, 以及区别盗窃罪与委托占有侵占罪之间、盗窃罪与脱离占有物侵占罪之间的界限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为此, 对盗窃罪之“占有”进行深入探讨尤为必要。关键词盗窃罪占有侵占作者简介: 杨明, 中共黔东南州委党校, 研究方向: 法哲学、刑法学。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9-0592 ( 2015 ) 05-286-02 盗窃罪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的行为。尽管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但是这里的“公私财物”应该解释为他人占有的财物, 不包括自己占有的财物,否则构成了侵占。窃取是指违反占有者的意思, 采取平和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自己或第三者占有的行为。盗窃罪是转移罪、取得罪。一、盗窃罪之“占有”的含义占有是指行为人对财物事实上的支配, 这里的支配既包括对财物的直接的或现实的持有、监视和看管等物理力之管控, 也包括社会一般观念认同的支配状态同样认为是对财物的占有。例如, 他人居住的房屋里的财物, 无论所有人是否知道或一时忘记财物所在, 均视为他人占有的财物, 若行为人拿走该财物的构成盗窃罪。又如,停在他人家门口或路边的汽车,按照一般社会观念, 视为他人占有的财物, 倘若, 行为人启动引擎开走该汽车的, 构成盗窃罪。再如, 他人饲养的具有回到主人身边习性的动物(如狗)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牵走该动物的,构成盗窃罪。盗窃罪之“占有”与民法理论上的占有存在交叉重叠之处, 也存在不同的方面, 如刑法中不承认民法理论上的代理占有、间接占有、占有改定以及因继承而取得的占有继承。例如, 民法上的占有, 一般要求占有人具有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占有的意思, 但是刑法中的占有可以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而占有。例如, 行为人甲为了讨好自己的女朋友乙开心, 将自己同寝的室友丙的价值 5000 元的铂金戒指拿走送给女友乙的,构成盗窃罪。窃取是行为人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关系, 重新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行为。台湾刑法理论称之为“破坏原持有支配关系, 并建立新持有支配关系的行为”。行为人仅仅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关系,而没有建立起新的支配关系的, 不构成盗窃罪中的占有。例如, 行为人开闸将他人鱼塘里的鱼放归江河,导致他人损失 3 万元。又如,将他人价值 10 万元的笼子里的鸟放归大自然。以上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有可能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二、盗窃罪之“占有”的要素判断占有之是否存在,可根据行为人事实上对财物的支配来判断,这称为占有的客观要件, 以及对财物的支配意思, 这被称为主观要件。前者占有更注重事实上的支配, 以直接的、事实上的支配为基本条件, 甚至扩大到具有可能支配的事实可能性的情况。 1. 占有的客观要件。占有人对占有物的持有支配关系, 具有客观上的可看见、可感知的事实持有状态, 也就是, 占有人建立起的是人与财务之间密切接近的空间关系, 如随身携带财物以及将财物放置于持有人可得支配管理的空间的财物, 一定的时间、空间距离也不影响占有人对财物的持有支配关系。 2. 占有的主观要件。一般情况, 事实上的持有支配关系, 必须有占有人持有支配的意思, 这里的占有意思与民法上的行为能力无关, 只要有事实的持有支配意思就够了, 即使是幼童或精神病患者, 均可有这样的支配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