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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5/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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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11-17 成地税发( 2009 ) 243 号有效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局同意,现印发你们, 请依照执行。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成都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强化城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个人( 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 下同)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出租房屋坐落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第四条个人出租房屋, 应依法据实申报缴纳各项税费。房屋出租人不在出租房屋坐落地或不便于缴纳相关税款的,可由房屋承租人代其缴纳税款。第五条为简化征管,降低征纳成本,个人出租房屋所涉及的房产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实行综合征收: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 2000 元的,综合征收率为 4% ;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 2000 元以上(含 2000 元), 5000 元以下的, 综合征收率为 6%; 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 5000 元以上(含 5000 元),综合征收率为 10% 。计税公式为: 个人出租房屋应纳税额=租金收入× 综合征收率其中租金收入为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全部收入, 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六条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 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报当地政府审批: (一)城乡结合部的失地农民、拆迁农户,出租房屋月租金在 500 元以下的; (二)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在 2000 元以下,且租金收入为家庭主要生活来源的; (三)其他缴税困难的情形。第七条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出租人收讫房屋租金收入的当天。出租人应于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原件等资料。第八条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出租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出租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第九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二)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第十条各主管税务机关可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采取委托代征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相关单位(以下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