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山市网 络预约 出租汽 车经营 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 (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 出租汽车与互联网服务的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 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 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 营,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 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网上非巡游 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 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预约出 租汽车经营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 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 车。 网约车 运价 实行市 场调节价。
第四条 部门职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建设和完 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服务平台信息共享;定期 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 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经营者、营运车辆和驾 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公安部门:依法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监督 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出租 汽车行业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宣传部(网信办) :关注网络舆情动向,统筹各部门 涉及改革工作中的政策宣传工作,加强与电视台、报纸、 网络等媒体的沟通,谨防谣言、错误信息的传播。做好舆 情监测工作,对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并及时报告;配合 相关部门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配合查处网络 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处置、查处网上有害信息发布行为。
税务部门: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过程中的违反税收法 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人民银行:对违反规定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非 银行支付机构,依法予以处置。
法制部门:对巡游出租车、网约车的管理规范进行合 法性审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于出租车经营过程中不按 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予 以查处。
工会组织: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建设,吸纳符合条件 的人员加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 劳动关系。
发改部门: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的不明码标价及不 正当价格行为;发现涉及价格垄断的违法行为报省价格主 管部门依法查处。
经信部门:根据两个文件要求,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线 上服务能力监管工作,重点就服务器设置、信息数据交换、 处理能力、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等线上服务能力与相关部门 加强协作,进行监管。
维稳部门:排查,化解不稳定因素,完善联动维稳机 制,完善部门维稳联动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的维稳工作 重点,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形成维稳工作合力,妥善 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商务部门:加快推进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转型升级, 为包括网约车在内的汽车回收、拆解提供更好、更便捷的 服务;做好外商投资管理服务工作。
工商部门:履行工商部门市场监管的责任;加大信用 监管力度,及时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行政处 罚信息;及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依法查处网络预约出租 汽车经营过程中不正当竞争行为。
质监部门:研究制定网约车计程计时方式及监管规定; 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培训,使其熟悉计量监管规定, 督促其落实计程计时的主体法律责任,保证计量准确;加 强计量监督,查处计程计时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出租 汽车服务者的合法权益。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网约车 平台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用户有关信息、违反互 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 车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 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有关部门 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配合有关部门 依法进行处置。
第二章 网约车 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 约车经营 的,应当具 备线上线下服 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 约车经营 的互 联网平台和与 拟开展 业 务相适 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 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 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 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 络数 据信息的条件,网 络服务 平台数据 库接入市交通运 输 主管部 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 规定的网 络安 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 护 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 子支付的, 应 当与 银行、非银 行支付机构 签 订提供支付 结算服 务的协议 ;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