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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 团公司火力 发电 厂
储灰场管理 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火力 发电厂(以下简称火电厂)储灰 场的生产技术管理、安全监 督工作,确保 储灰场大坝的安全、可 靠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国家、行业标 准及中国大唐集 团 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火电厂储灰场是重要的 电力生产设 施,同时对安全 生产、环 境保护工作有着重要的影响。火电 厂必须对其设计、施 工、验收、生产运行、改建、扩 建工程 实施全 过程管理,必须严 格 执 行国家及行 业标准。
第三条 集团公司系 统新建、改建、扩 建火力 发电 工程,应 按照 节能减排的原 则,以干除灰、干除渣方式为 主,同步实施灰、 渣综合利用 项目,大力节约 水资源,努力减少灰、渣在储 灰场的 存储。
第四条 以水力除灰、除渣运行方式的在役火电 厂,要加强 运行管理与 设备维护 ,按设计标 准 严格控制灰水比,加 强除灰 水的回收利用, 积极通 过技术改造,逐步过渡为干除灰、干除渣
方式。水力除灰储 灰场严禁超设计能力存 储
第五条 集团公司鼓励火力 发电 企业开展灰、渣综 合利用, 各分、子公司要给 予技 术和资金的支持, 进一步完善 设施、创 造 条件,为综合利用 项目提供必要的帮助。储 灰场腾库 容工作应 制订具体的取灰方案,有序 进行,同时必须保证坝 体和其他 设 施的安全。
第六条 集团公司火电厂储灰场管理实施安全 监察制。各上 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 公司要 统一组织,委托有专业 技术实 力 的单位对火力发电企业储灰场管理进行监察,并提供技 术咨询 服 务。火电 厂至少 设 一名 储 灰 场安全 监 察员。
第七条 要严格遵守国家 环境保 护的相关要求,采取有效的 喷淋、覆土、植树 等措施防止 储灰场飞灰污染;对达不到 污水综 合排放 标准的不得排放。
第八条 本规 定适用于集 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 电公司,基层火力 发电企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分工
第九条 集团公司职责
(一)传达贯彻国家有关火 电厂储灰场安全生 产、技术 管理 的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标 准;
(二)制定集团公司有关火 电厂储灰 场安全生 产、技术 管理
有关 规章制度;
(三)监督所管理和所属分、子公司及火力发电 企 业贯彻 上 级各 项要求的 执行情况;
(四)对分子公司、火电 厂储灰场管理情况 实施监督和 检查, 并提出 奖惩 考核意 见和建 议。
第十条 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 公司 职责
(一)组织所管理和所属火 电厂,认真贯彻执 行国家有关火 电厂 储灰场 安全生 产、技术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标 准 以及集团公司的 规定;
(二)统一组织,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所属火 电厂储灰场进 行安全 监察和技 术服务工作,签订协议 ,明确服务内容和 监督 责任;
(三)具体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 建工程的 设计审查、竣工 验收,组织开展 隐患排 查和治理工作;
(四)组织 所属火 电厂 实施干除灰、干除渣技术 改造;制定火 电厂储灰场安全生 产、技术 管理 规章制度的 实施细则;
(五)定期组织开展对所属火电厂储灰场的安全技 术状况的 检查 ,确保其安全运行;
(六)定期召开专业 会议,分析、研究解决所属火电 厂储灰 场安全生 产、技术 管理及环境保护、电 力设施保护存在的 问题;
(七)定期对储灰场安全监察员进 行业务培训;
(八)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所属火 电厂实施灰、渣综 合利用,
并提供技 术支持
第十一条 火电厂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及上 级有关储灰场安全生 产和环境保护 的各 项政策、标 准;
(二)健全和完善企业储 灰场的运行、检 修规程。科学调 度, 认真检查 和维护设备、设 施,确保储灰场安全、可靠运行;
(三)落实储 灰场运行管理、设备管理、技术管理、电 力设施 保护责 任制,明确工作 标准;
(四)配备储灰场安全监察员,定期开展 储灰场大坝的技 术 监测 ,认真分析相关数据, 发现异常 应立即分析解决或上 报;
(五)积极 组织实施水力除灰、除渣改造,开展灰、渣综 合利
用;
(六)制定储灰场防汛、溃坝 等应急 预案,在每年汛前 组织 开展一次全面演 练 ;
(七)退役储灰场移交地方政府 时,必须办 理正式的移交手 续,对永久性防洪 设施的运行和 维护 等应提出明确的意 见和建 议。
第十二条 储灰场安全监察单位的 职责
(一)每年不少于两次,一次必须在汛前,对所监督的储灰 场进行一次全面的 监督检查,协助火电厂制定 储灰场的安全度 汛措施;对监督检查发现 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委托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