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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燃气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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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南昌市燃气管理条例南昌市燃气管理条例( 200 7年6月25 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 7年7月27 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07 年8月3 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 号公布自 2007 年 10月1 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燃气经营第四章燃气使用第五章燃气器具第六章燃气安全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 维护燃气市场秩序, 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自供、使用和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 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燃气主管部门, 其所属燃气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各县和湾里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燃气主管部门, 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燃气管理工作。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发展改革、规划、环境保护、工商、价格、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燃气管理工作。第四条燃气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供应、节约用气、方便用户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 促进燃气科技进步, 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教育, 提高燃气管理水平。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县和湾里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组织编制燃气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燃气专业规划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前, 应当征求省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各县和湾里区的燃气专业规划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 应当征求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经批准的燃气专业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第七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 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用地,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用途。在燃气专业规划范围内新建住宅和在燃气专业规划范围外新建高层住宅,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确定燃气供应方案, 并根据燃气供应方案和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第八条燃气工程项目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时, 应当征求燃气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第九条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后, 应当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章燃气经营第十一条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输配、充装、供应等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市燃气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要求, 并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 从事燃气生产的企业, 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者检验的装置; (四) 燃气生产、储存、输配、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五)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设施,有残液回收装置及处置方案; (六)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技术人员; (七)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八) 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九) 有健全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十) 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 应当向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答复, 并说明理由。管道燃气经营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开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第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二)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规范, 组织企业安全生产、供应; (三)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燃气; (四) 接受燃气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 按照规定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