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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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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5/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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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贵州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40822( 颁布时间) 19940822( 实施时间) 黔府发[1994]45 号( 文号) 贵州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第三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第四章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六章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和集镇的规划设计管理, 改善村庄和集镇的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条件, 促进村庄和集镇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除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外, 凡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及城市规划区外进行建设活动, 必须遵守本办法。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执行。在国道、省道、县道两侧新建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沿河岸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应当符合有关公路和河道管理的规定。第三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 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 全面规划, 正确引导, 依靠群众, 自力更生, 因地制宜, 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没有设管理机构的乡(镇), 配备专、兼职人员, 其业务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并行使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村庄、集镇建设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具体组织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审核、报批,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建房的申请、审查、发证等工作; (四) 检查、监督各项规划建设, 依法处理违法建筑, 并做好服务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遵守本办法的义务, 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第七条村庄、集镇规划, 必须从实际出发, 科学预测村庄、集镇的发展,根据不同的地域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第八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 应当以县域规划、国土规划、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编制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应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第九条村庄、集镇规划, 分为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进行。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年限为15年, 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年限为五年。第十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 是乡(镇) 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确定乡(镇) 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布局和主要村庄、集镇性质、发展方向、人口、用地规模和规划范围; (二)确定村庄、集镇之间的道路交通系统的布局; (三) 布置村庄、集镇间的电力、电讯线路和供水、环保、防灾工程设施; (四)确定村庄、集镇乡镇企业生产基地布局;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