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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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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5/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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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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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50915( 颁布时间) 19950915( 实施时间)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84号( 文号) 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复垦工作, 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改善生态环境, 根据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原因造成破坏的土地, 采取整治措施, 使被破坏的土地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实行土地复垦: (一) 采矿( 包括挖沙、取土、采石)、烧制砖瓦陶瓷等生产活动造成地表挖损、塌陷的土地; (二) 废弃的排土场、尾矿砀、矸石场、灰渣场、污水池、垃圾场等; (三) 修路筑堤对地表挖损而破坏的土地, 废弃的水利工程, 废弃的公路、铁路、站、场及道路两旁的土地,废弃的宅基地和基建用地; (四)其他原因造成破坏的土地。第四条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 谁复垦”的原则, 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对已经造成破坏的土地应当自行复垦。不能自行复垦的可以承包给其他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复垦。不愿自行复垦, 也不愿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复垦的, 必须向当地市、县( 含县级市, 下同) 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复垦费,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两年内组织复垦完毕。人为因素导致水土流失等造成需要复垦的土地, 有关部门已向土地的破坏者征收治理费的, 应当负责土地复垦。土地管理部门不再收取复垦费。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抗灾抢险需要复垦的土地, 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复垦。第五条 1989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破坏的土地, 按下列办法复垦: (一) 可以确认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的, 由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制定土地复垦规划,报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审定,限期复垦。(二) 无法确认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的, 或原单位撤销的( 不包括企业兼并), 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由享有土地所有权单位组织群众复垦; 属于国有的土地, 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复垦。复垦后的国有土地,可以有偿划拨或出让给需要用地的单位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可以根据“谁复垦, 谁受益”的原则, 多途径、多渠道组织复垦。(三)被破坏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由有关当事人协商复垦。协商不成的, 按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进行复垦。被兼并的企业在兼并前破坏的土地,由兼并该企业的单位负责复垦。第六条土地复垦要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凡能复垦还耕的,应优先复垦成耕地或其他农业用地。第七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 负责管理、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工作; 调解和处理土地复垦中的纠纷; 负责土地复垦的统计、宣传、科研等项工作。第八条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 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业的土地复垦工作, 制订本行业和土地复垦方案并组织实施。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本行业土地复垦方案, 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第九条有复垦任务的生产、建设项目,其复垦设计与工程设计、生产设计要同时完成; 在申请生产、建设项目用地的报告文件和设计文件上, 必须有土地复垦的章节, 并按生产、建设用地审批权限逐级报批。复垦章节应具备下列内容: (一) 生产、建设项目预计在生产、建设过程中会造成破坏的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