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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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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5/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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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鄂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试行)》经 2009 年第 12 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鄂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统筹城乡社会发展, 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以下简称新农保) 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 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政府主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 引导农民普遍参保, 统筹城乡发展、有利于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衔接的原则。第三条新农保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第四条新农保工作由市、区( 开发区、街道)、乡(镇) 政府(管委会、办事处, 以下统称各级政府) 组织实施, 新农保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第五条市劳动保障部门作为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新农保政策的制定宣传、组织落实和监督指导。新农保保险费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收缴; 市劳动保障部门下设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负责养老金核定、给付、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第二章参保对象与保险费缴纳第六条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农保: (一)持有本市户口; (二)年满 16 周岁; (三)非在校学生; (四)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七条新农保保险费按年度缴纳,最低缴费年限不得低于 15 年。第八条新农保缴费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 5%、 10% 、 15% 、 20% 、 30% 五个档次。第九条以下特殊重点对象参保,由区(开发区、街办)、乡(镇) 政府或相关部门给予奖励或困难补贴: (一) 农村独女户、双女户的父母按当年缴费标准中最低标准的 20% 补贴一年的费用,由区(开发区、街办)、乡(镇)列支; (二)当年应征入伍的农村义务兵按当年缴费标准中最低标准的 50% 补贴一年的费用, 由区( 开发区、街办)、乡(镇) 列支; (三) 达到 1-2 级标准的重度残疾人, 按当年缴费标准中最低标准的 50% 补贴一年的费用,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四)因见义勇为导致 1—5 级伤残的,按当年缴费标准中最低标准一次性补贴 15 年费用,从见义勇为基金中列支。上述特殊重点对象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残疾人联合会、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认定。参保人同时符合上述二个以上( 含二个) 条件的, 按最高的一项标准进行补贴,但不重复补贴。第十条有条件的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 可对所属参加新农保的人员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和数额由集体经济组织确定后报市农保经办机构备案。第三章帐户设置第十一条新农保实行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办法。十二条统筹账户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基础养老金、调整养老金待遇等。统筹账户资金来源包括: (一)上级财政转移收入; (二)各级政府财政补助收入; (三)其他收入和利息收入。第十三条市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保险档案,同时核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卡》。个人账户资金来源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