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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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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5/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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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车辆、船舶( 以下简称车船) 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第三条车船的具体适用税额, 依照本办法所附的《河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第四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第五条下列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 在城市中按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二)在县(市)及毗邻县(市)中村与村、村与镇、村与县城、镇与镇、镇与县城之间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交通车船。第六条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第七条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 一次缴清全年税款。纳税年度的起讫时间为 1月1 日至 12月 31 日。第八条纳税人应当于1月1日至12月31 日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本年度的车船税。但依法应当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辆, 纳税人申报缴纳车船税的截止期限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 2007 年1月1 日至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纳税人,应当于 2007 年 12月 31 日前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007 年度车船税。第九条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未缴纳车船税的,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代收代缴,纳税人不得拒绝。第十条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代收的车船税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解缴或者直接缴入国库。第十一条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