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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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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法律之星- 地方法规 2006 年 06月 14日 16时 11分 121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 2006 〕 109 号各区县人民政府, 市府各委办局, 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259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 2000 〕 42 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苏劳社险〔 2001 〕 35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承担,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统一筹集。养老保险费采取全额结算、差额缴拨的结算方式, 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 逐步向养老保险费全额征缴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过渡。第三条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为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 具体负责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事务。县( 含具有县级管理权限的区, 下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统筹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其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具体承办本统筹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事务。第四条机构编制、人事、财政部门及参保单位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第五条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具有机关或事业单位法人身份、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单位( 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市本级缴费单位为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县级统筹区缴费单位为县属机关、事业单位。第六条缴费单位中下列机关事业编制内的人员(以下简称缴费个人),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一)自收自支、部分由财政供款事业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 (二) 国家机关中的合同制工人, 全部由财政供款事业单位中的聘用合同制干部、合同制工人; (三)其他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第七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在宁部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驻宁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聘用合同制干部、合同制工人, 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参加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第三章社会保险登记管理第八条缴费单位应按规定在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登记事项包括: 单位名称、住所、单位性质、经费来源、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事项。第九条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 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单位成立批文; (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依照规定应提交的其它资料。第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单位,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按规定到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由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