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农村征地的法律依据和相关费用的分配来源: 作者: 日期: 10-06-20 当前, 随着交通事业的发展, 农村征地的难度问题日益突出。征地后补偿费的分配也是农村不稳定的因素之一, 稳定事关社会健康持续有效发展。笔者现就农村征地的合法性和相关费用的分配系列问题谈以下意见: 一、征地的法律依据宪法第 10 条第 3 款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管理法第2 条第 4 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须知第 5 条规定“承包土地的农户要服从农田基本建设。服从国家建设用地需要并依法取得合理补偿。”因而农村征地具有法律依据, 合法征地理应受到保护。二、征用土地补偿的项目和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第 47 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 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 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在特殊情况下, 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 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 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 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 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