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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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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1、承包人应依据工程所在地关于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标准的有关规定配备项目部管理人员,于本合同签订 15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本工程项目派遣人员名单(附身份证明文件及资格证书文件),并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派出项目相关管理人员,做好工程各项施工工作。
经发包人确认的项目管理人员,承包人应确保全部准时到位,其中项目经理或项目经
理代理人应于开工时到位。 若承包人不能按期组织上述人员到位, 每发现未准时到岗一人 / 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1000 元的违约金。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出的要求承包
人限期组织上述人员到位的通知后,在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限定期限内仍然不能组织到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能擅自更改人员名单,否则,每发生一人次的人员更
换,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主要工程技术人员,连续 3 天或累计 5 天未在施
工现场,视为未到位。
承包人派遣人员必须满足发包人要求,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更换上述
人员。若三次更换后仍满足不了发包人的要求,则支付违约金 5000 元/ 人次。
2、承包人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代理人)及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一周一次的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 24 小时向发包人申请并获得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每缺席一人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 元。
3、对于以下承包人工作人员,发包人有权要求及时更换,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
后必须在 24 小时内将其调离本工程范围, 同时承包人应在 48 小时内用发包人批准的合格的人员接替上述调离人员, 接替人应无条件全面继续承担前任的所有职责。 如承包人逾期未满足上述要求,则每逾期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
(1)对施工进度及质量管理达不到发包人要求的人员;
(2)专业水平达不到发包人要求的人员;
(3)不能积极配合发包人正常工作(含销售)者;
(4)违反发包人或承包人现场管理规定并产生不良影响的;
(5)无证上岗者;
(6)与本工程施工无关及对本工程产生不良影响的其他人员。
4、承包人专职质检员必须每天进行质量检查并有书面检查记录,发包人将进行不定期检
查,每遗漏一次书面检查记录,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遗漏三次以上,除要
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外,发包人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该专职质检员。
5、承包人在施工中应严格按国家规范及当地政府规定、合同、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
若违反上述原则擅自施工,应承担相应责任及处罚。
6、发包人或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施工质量问题(含材料设备不符合情况)提出整改,
承包人接书面整改通知后, 在通知要求时间内未采取相应整改措施,每逾期一天,应向发包人
支付 5000 元的违约金。若超出发包人限定的整改时间未整改合格或整改二次仍不合格的,承
包人除应继续整改至符合质量要求外, 还应向发包人支付 10000 元的违约金。若态度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