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试行办法》的公告『发布日期』 2011-10-08 2011 年第 8号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试行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深圳市的纳税人(非居民企业除外)。对稽查在案尚未结案,或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纳税人,暂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第三条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第四条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信用等级,对纳税人实行不同的激励或监管措施,鼓励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第五条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将联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共同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关办法适时公告。第二章评定内容与标准第六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一)税务登记情况 ; ; ; ; ; (复)业登记。(二)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 、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情况。(三)发票管理情况 、取得、保管、使用及缴销情况; ; 。(四)纳税申报情况 ; ; 。(五)税款缴纳情况 ; 。(六)其他涉税违法情况上述指标设置总分值 100 分,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 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5分;发票管理情况 20分;纳税申报情况 20分;税款缴纳情况 30 分;其他涉税违法情况 20分。各项指标具体分值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指标配置表》。第七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第六条的指标及分值计分,设置A、B、 C、D四级。第八条评分在 95分以上的,为A级,但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定为 B级: (一)解除非正常户不满两年的; (二)非正常原因,一个纳税年度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增值税零申报或负申报的; (三)评定所属期(指评定年度前两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无有效税种登记的; (四)纳税人主动放弃的。第九条评分在 60分以上 95分以下的,为B级。对评定所属期起始日期之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进行计分评定,于办理税务登记时默认为 B级。第十条评分在 20分以上 60分以下的,为C级。第十一条评分在 20分以下的,为D级。纳税人在评定所属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一律定为D级: (一)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记录的; (二)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等行为的记录; (三)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第三章评定组织与程序第十二条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