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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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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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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07-02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
各区发展和改革局(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6号令,以下简称《能评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我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能评办法》,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必要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二、由我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按《能评办法》规定的年能源消费量标准实行分类管理,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备案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三、固定资产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由各区(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各区(新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各区(新区)发展改革部门每年3月1日前需将上年度固定资产项目节能审查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
  四、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将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作为专门篇章或附件一同报送,提请节能审查或登记备案。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申报项目备案材料时,应同时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五、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能评办法》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六、我委将结合《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的修订工作,组织制定我市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准入规范,并在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中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