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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5/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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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规定: (一) 评定内容与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1、税务登记情况(1) 开业登记; (2) 扣缴税款登记; (3) 税务变更登记; (4) 登记证件使用; (5) 年检和换证; (6) 银行账号报告; (7) 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2、纳税申报情况(1) 按期纳税申报率; (2) 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 (3) 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 (4) 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 (5) 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3、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 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2) 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 进行核算; (3) 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 (4) 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 4、税款缴纳情况(1) 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 (2) 欠缴税款情况; (3) 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5、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1) 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2) 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3) 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前款指标累计值为 100 分,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 15 分;纳税申报情况 25分; 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15分; 税款缴纳情况 25分;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20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项内容分值进行分解细化。《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第四条的评定内容分指标计分,设置A、B、C、D四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考评分在 95 分以上的,为A级。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 1、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 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2、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3、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4、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5、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考评分在 60 分以上 95 分以下的,为B 级。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 5 万元以上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考评分在 20 分以上 60 分以下的,为C 级。考评分超过 60分,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一律定为C级: 1、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2、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纳税申报率在 90 %以下, 纳税申报准确率在 70 %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 80 %以下,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 80 %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 90 %以下的; 3、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 4、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 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5、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账簿、报表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