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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情况的分析与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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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情况的分析与建议.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0/12/27 文件大小:7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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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情况的分析与建议.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情况的分析与建议
  一、人民陪审员选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缺乏健全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是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选举产生的,但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却未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在选任中对候选人缺乏广泛深入的考察及综合能力的测评,为以后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出色地完成陪审任务,发挥人民陪审员在诉讼中的积极作用埋下隐患。
  (二)人民陪审员的社会代表性不够广泛。由于选任过程仓促、时间短,没有成型的经验,经选举产生的人民陪审员的社会代表性还存在一定的局限,人员过于集中在了政府部门,通过对坊子法院人民陪审员的职业构成进行分析发现,24名人民陪审员中来自区直机关的有7人,占总人数的29%,人大的2人,占总人数的8%,团委的1人,占总人数的4%,来自学校的3人,%,来自各职能部门的14人,%,虽然人员涵盖了政府、人大、食品药品监督、林业、水务、经济贸易、卫生防疫、交通、建筑工程等部门,但均来自政府机关,专业和技术领域等方面的人才明显不够,在发挥特长上势必受到限制,在庭审中也不能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了解民情,代表民意,克服法官思维定势,使司法更加贴近民众生活的优势。
  (三)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过分注重高学历。现代司法要求法官具有娴熟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渊博的社会综合知识,敏捷的思维反应能力和言辞表达能力,人民陪审员作为“不穿法袍的法官”与职业法官具有同等的权利地位,但在当前选任过程中,过分的依赖了参选人员的高学历,而对其是否拥有一定的法律业务知识、具备一定的参与庭审能力和水平却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在坊子法院即将上岗的24名人民陪审员全部达到大专以上文化学历,其中本科学历13人,%,而具有法律工作相关经验的只有1人,只占总人数的4%,对这些人民陪审员通过简单的业务培训显然无法具备参与庭审的能力,在庭审过程中反而会给职业法官造成一定的负担,影响庭审的顺利进行和审判的效率。
  (四)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发挥作用缺乏具体操作性。我国三大诉讼法及《人民法院组织法》均只原则的规定了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法院审判活动,同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地位,但未加以具体的区分,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往往由于业务水平的限制,无法对案件形成独到的法律见解,庭审活动还是由法官具体安排,难以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积极性,最终出现 “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违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
  (五)在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约束方面还缺乏一些具体措施。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合议庭组***员,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这些权利一方面使人民陪审员依法决定案件的审判结果,同时也意味着人民陪审员应当按照法定的时间参与庭审、合议并对出现的错案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目前对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纪律及错案追究制度还没有完全规范化,对人民陪审员无故不参与庭审及造成错案如何具体追究责任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样难免出现一些不尽人意的问题,影响司法公正与审判效率,违背了人民陪审制度设立的初衷,直接影响了法院的形象。
  (六)人民陪审员自身参与意识不强。在当前社会经济条件下,社会公众对人民陪审员的认识不足,再加上一些人民陪审员本身的参与意识不强,不能认识到被选任为人民陪审员后应承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