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特大火灾事故分析
-、事故的具体情况
(一)违法违规致特重大责任事故
记者在会议上获悉,“11・15”火灾发生时,上海胶州路728号大楼正在实施今年的静安 区政府实事工程 节能综合整治项目。静安区建交委2010年9月通过招投标,确定工
程总包方为上海市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分包方为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工程部分作业分包情况: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给上海迪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施工,搭设 方案经公司总部和监理单位审核,并得到批准;节能工程、保温工程和铝窗作业,通过政府 采购程序分别选择正捷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和中航铝门窗有限公司进行施工。
(二)电焊工违规操作起火后逃离
骆琳表示,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经过初步分析,起火大楼在装修作业施工中,有2 名电焊工违规实施作业,在短时间内形成密集火灾。
这起事故还暴露出电焊工无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等五个方而的问 题。
上海市17日晚下发通知,要求立即在全市范I韦I开展防火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 尤其对建筑工地普遍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监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不符合要求 的坚决不准开工。
(三)事故暴露5大问题
1电焊工无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引发大火后逃离现场
2装修工程违法违规,层层多次分包,导致安全责任不落实
3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安全措施不落实,存在明显的抢工期、抢进度、突击施工的 行为
4事故现场违规使用大量尼龙网、聚氮酯泡沫等易燃材料,导致大火迅速蔓延
5安全监管不力,致使多次分包、多家作业和无证电焊工上岗,对停产后复工的项目安 全管理不到位
二、结合相关法律进行分析
(一)根据《中华人民建筑法》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此工程并没有保证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更谈不上符合国家工程安全标准。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 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第十四条从事 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
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而此工程的电焊工无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引发大 火后逃离现场。严重违反本条规定。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 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 施监督。因此工程监理人员在本次事故当中也应负一定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 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而现场的防火措施并不完善,事故现场违规使用 大量尼龙网、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导致大火迅速蔓延因此施工方应负责,而根据相关条 例“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因此上海佳艺法定代表人应负全 责。
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