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妇女保健工作制度 1. 设专人负责辖区内妇女保健相关信息收集与管理、孕前与孕产期保健管理与指导、妇女多发病防治与管理、避孕节育咨询与指导等妇女保健工作。开展妇女保健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 2掌握辖区内人口、已婚妇女、育龄妇女、孕产妇、人口出生、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等基本情况,定期与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婚姻期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生殖健康、女职工保健、心理卫生等妇女保健工作,工作有计划、有总结。 4负责辖区内妇女常见疾病的筛查工作,对筛查情况进行登记,对筛查出的高危妇女进行随访治疗或转诊。开展预防常见妇科肿瘤和生殖道感染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工作,做好妇幼卫生的信息统计、分析总结、补漏和质控工作;掌握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和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影响妇女健康的主要因素,制定干预措施。 “知情选择”为主的避孕节育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重点对象落实措施,对放宫内节育器者,进行定期随访。 ,通过宣传展板、健康教育处方、培训讲座、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妇女保健科普知识。 ,举办专业技术培训班和讲座, 定期开展业务交流。 ,讨论本辖区妇女保健工作计划,总结、交流妇女保健工作情况,部署工作任务;承担上级下达的各项妇女保健工作。妇女保健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 按照妇女保健工作制度要求, 做好妇女保健各项工作; 开展保健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 2. 认真做好辖区内妇女青春期保健、婚姻期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生殖健康、女职工保健等妇女保健工作。 3. 严格遵守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技术工作规范, 在执业范围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工作, 提供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的咨询服务, 发放避孕药具。 4. 按照孕产期保健工作制度要求,做好孕产期保健各项工作。认真进行孕期保健、产前检查、产后访视、营养咨询、医学指导等工作, 做好高危妊娠的筛查与管理。 6. 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进行青春期保健、婚姻保期健、孕产期保健、科学喂养和避孕节育知识的讲座和指导, 普及优生优育、妇女常见病及多发病的防治等卫生科普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 7. 规范填写《母子保健手册》等医疗文书和台账,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监测等工作, 做好报表的统计、分析和上报。进行科学、有效的妇女保健基本情况社区诊断, 做出分析、评价, 制定干预措施。 8.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不断更新知识, 提高妇女保健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服务能力。 9. 承担上级下达的各项妇女保健工作任务。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1. 了解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 掌握孕产妇死亡情况, 分析死亡原因,制订有效的干预措施。 2. 监测对象为辖区内( 不管其户口所在地) 死亡的孕产妇。孕产妇死亡是指从妊娠期开始至产后 42 天内死亡者,包括妊娠各期和不同部位,凡与妊娠有关或因妊娠病情加重及治疗上的原因造成的死亡,但不包括妊娠各期的意外死亡和外地来克就医而死于克拉玛依者。 3. 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院负责填写《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并报市妇幼保健所。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孕产妇, 由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填报《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 4. 凡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单位,应在 24 小时内以电话或以《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形式报市妇幼保健所; 在一周内将《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上报市妇幼保健所。以上年 10月1日—当年 9月 30 日为一个统计年度。 5. 加强孕产妇死亡补漏、质控工作的管理, 孕妇产妇死亡病例要经过医院、市级围产保健协作组二级评审, 质控和死亡评审做到有记录可查。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 1. 围产儿死亡是指妊娠满 28 周(或出生体重≥ 1000 克)至出生后7 天的胎儿及新生儿死亡, 包括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 但不包括计划外引产。 2. 发生围产儿死亡的医院负责填写《围产儿死亡原因调查表》, 于每月 5 日前报市妇幼保健所。 3. 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围产儿, 由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负责填写《围产儿死亡原因调查表》,于每月 5 日前报市妇幼保健所。 4. 以上年 10月1日—当年 9月 30 日为一个统计年度。 5. 加强围产儿死亡补漏和质控工作的管理,围产儿死亡需经过医院、市级围产保健协作组评审,质控和死亡评审做到有记录可查。新生儿访视工作制度 1. 有专人负责居住在辖区内新生儿的访视工作, 及时掌握新生儿出生情况、出院时间,及时访视。 2. 新生儿访视用品齐全,功能完好,符合卫生消毒要求。 3. 访视内容完整, 认真做好新生儿体检, 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喂养、护理和疾病预防等工作。 4. 发现新生儿异常情况,及时给予处理或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