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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屋的处理.doc

上传人:陈潇睡不醒 2020/12/28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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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离婚后房屋的处理
在离婚诉讼中,涉及的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就是房屋的处理,婚姻律师沈辉对该问题进行了分析。
  、承租问题。根据《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对于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①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②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③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④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⑤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⑥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者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⑦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⑧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⑨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对于上述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①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②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③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④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在具体处理时应当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如公房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则可隔开由双方分别居住,或者经过协商将公房另行调换两处面积较小的公房分别居住,或者将公房一方承租,而由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等。如果公房面积较小,不能隔开分室使用,则应根据有关原则经过调解判决由一方承租使用,并由承租方对另一方给予适当的补偿。
  对于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另一方无权承租。根据《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如果原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面积较大可以分室居住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或者判决其暂时居住,但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暂住方应当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即其他必要的费用。如果原租公房面积不大不能分室居住,承租公房一方又有负担能力的,则应由承租房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部分产权”的房屋。部分产权,是指职工以标准价格购买公有住房后享有部分权能,并且这种权能受到法定限制的产权。部分产权的权能包括:永久居住权、使用权、继承权和有限处分权、收益权等。依照《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予以妥善处理。如果夫妻双方有书面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如房屋面积较大能够分室居住使用的,人民法院可令双方分割使用,各取得分割所得房屋的“部分产权”。对不宜分割使用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依照照顾直接抚养子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方、照顾无过错方等原则,将房屋“部分产权”分给一方,而由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对夫妻双方均争要房屋“部分产权”的,在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的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的条件下,人民法院亦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双方的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