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房 屋 买 卖 协 议 书
 
房屋全部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为了确保甲(房屋全部权人)、 乙双方正当权益, 现就住宅及车库买卖相关事项签署协议以下以资共同信守实施:
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 甲方自愿将在 徐州 市   号   25栋4单元4楼住宅壹套及一楼车库杂物房壹间出售(出让)给乙方, 其中: 住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实用面积为       平方米; 车库、 杂物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实用面积为       平方米。
第二条  上述住宅及车库杂物房出售价(含出让价, 下同)为人民币 壹 拾 陆 万元整(¥160, 000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 此价格自甲乙双方签署协议书之日起不得变更。
第三条  付款方法: 实施分期付款, 首期支付 陆 万元整, 第二期支付 壹 拾万元整。 具体支付时间及方法以下:
(一)  乙方陪同甲方到银行归还上述住宅按揭贷款余额取回《中国房屋全部权证》(以下简称《房产证》时支付甲方售房款 陆 万元整。
(二)  在甲方办妥上述住宅全部权过户手续并将新《房产证》及车库杂物房《使用权出让证》交给乙方当日支付 壹 拾万元整。
第四条  甲方必需在收到乙方支付首期购房款并归还按揭贷款余额取回《房产证》及车库杂物房《使用权出让证》后十五日内, 和乙方共同到房产部门办理上述住宅全部权过户手续, 并将新《房产证》及车库杂物房《使用权出让证》交给乙方。 上述住宅一经办理全部权过户手续, 房屋产权及使用权归乙方全部, 甲方不再拥有产权及使用权。
注: 鉴于甲方原来只拥有车库杂物房使用权而无全部权, 仅取得车库杂物房《使用权出让证》, 而《使用权出让证》又不能到发证机关办理“使用人”变更手续实际情况, 该车库杂物房及对应《使用权出让证》自乙方付清上述购房款(含车库杂物房出让金)之日起至该车库杂物房使用权终了之日止归乙方使用和保管。
第六条  上述住宅及车库杂物房交易金额(人民币壹 拾 陆 万元整)不包含售房应缴税费及办理住宅全部权过户手续费等多种税费, 此项税费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 乙方未在要求时间内将购置上述住宅、 车库款项支付给甲方, 由甲方按日加收违约金额百分之  违约金。
(二) 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购房款后未按要求时间办理上述住宅全部权过户手续并将新《房产证》和车库杂物房《使用权出让证》交给乙方, 甲方除必需将住宅《房产证》及车库杂物房《使用权出让证》交给乙方外, 必需按日支付全部售房款百分之  违约金。
(四) 房屋买卖协议签署后, 甲方违约不出售(出让)上述住宅及车库杂物房, 如已收取乙方购房款, 甲方除必需按乙方要求时间退还已收取乙方购房款外, 必需另行支付给乙方双倍购房款违约金; 如乙方已付款但终止购房, 甲方只按已收款项80%退回给乙方; 如未支付任何购房款, 不管哪一方违约, 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整。
第九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经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市公证处存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络电话:                      联络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