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屮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物业服 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费发(20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木实施办法。
第二条木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对房屋及配套的设 施设备和共用部位及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坏境一卫生和相 关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提侣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金业,鼓励物业 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逐步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 责木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杏工作。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 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 普通住宅的房屋物业服务费、停车物业服务费、车库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 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物业使用人依法、依 规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九条 普通住宅房屛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木等因素, 实行分等级定价。其屮兰山区、河东区、罗庄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区域内rti市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等级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备县及临港经济开发区制定备门区域内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普通住宅房屋物业服务费等级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将根据服务成木、物价指数变动情况 适时调整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普通住宅房屋物业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建设单位与 招眄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并列入购房合同中;已成立业 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和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 根据选择的服务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木等因素协商确定,必要时可以邀请属地乡、镇人 民政府及街道社区参与协调,最终协商不成的,业主委员会可重新选卿物业服务企业,也可 自行管理物业。
木办法实施前u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诣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 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专项服务的,其收费 标准可以另行约定。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I房屋交付业主或者 物业使用人之II起原则上按月收取,经与业主约定可以预收,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半年。前期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方式的,从其约定。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 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ZU起按月计收。
建设单位交付物业时应当与业主或者物业使川人共同验房。双方一致认定合格的,物业
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双方一致认足房屋质量、配套设施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