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4年第31卷第3期《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解读蒋云。,邓勇,聂明建,黄勇,刘馨靖,姜东平,刘仁波(,重庆401121;,重庆404600; ,重庆405207)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5—944X(2014)03-0051-02 2013年7月24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3年 l0月1日起实施。这是重庆市出台的第一部为全面提高动物防疫工作水平,切实规范动物卫生监督体系,有效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重庆市动物防疫法制建设工作迈上破瓶颈、明权责、重实效、促发展的新台阶。该《条例》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框架下,结合重庆市动物防疫工作实际情况以及成功实践,就群众和社会高度关注的动物疫病防控、动物产品安全等事关公共卫生安全的热点问题制定了针对性、实用性、操作性以及引导性较强的措施和规范,明确了相关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进一步强化了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责任动物疫病防控的关键是生产经营者要提高防疫意识,落实防疫责任,增强防疫自觉性。《条例》明确规定了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在其经营区域及业务范围内承担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责任。要求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白行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报告动物强制免疫情况,加施畜禽标识,建立动物防疫信息免疫档案和定期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检测。对动物疫病强通讯作者:邓勇制免疫密度和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的,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整改。动物屠宰场所经营者在屠宰过程中要回收畜禽标识,每日对圈舍进行空圈清洗消毒。突出了动物饲养场、屠宰加工厂(场)、销售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者等生产经营主体的动物防疫责任,对可能引发疫病传播风险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利于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形成“群防群控”和“生产经营者承担第一责任”的良好法律环境格局。 2进一步强调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动物防疫职责根据《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条例》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政府、兽医系统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动物防疫职责。《条例》再次强调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要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度,组织开展动物防疫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免疫、消毒、应急处置等动物防疫工作,督促、引导村(居)民自觉履行动物防疫义务。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商务、卫生、林业、渔业、公安、交通、环保、市政、食品药品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