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苏省劳动协议条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 完善劳动协议制度, 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正当权益, 依据《中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 个体工商户、 民办非企业单位, 和国家机关、 机关、 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 适用本条例。 但国家另有要求除外。
第三条劳动协议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协议。
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应该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协议。
依法签订劳动协议, 对当事人含有约束力。
第四条签订、 变更和推行劳动协议, 应该遵遵法律、 法规, 遵照平等自愿、 公平公正、 协商一致、 老实信用标准, 保障劳动者人格尊严、 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酬劳、 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协议制度实施进行指导、 协调、 管理和监督检验。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 对用人单位推行劳动协议情况进行监督。 妇联组织依法维护女职员正当权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 取得劳动酬劳、 休息休假、 取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 接收职业技能培训、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和法律要求其它权利, 依法保障用人单位自主行使劳动用工、 人事管理、 工资奖金分配等权利。
用人单位应该根据法律、 法规要求和劳动协议约定, 按时、 足额支付劳动酬劳, 缴纳社会保险费, 提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 保障劳动者休息、 休假。 劳动者应该推行劳动义务, 提升职业技能,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章劳动协议签订
第七条使用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该依法成立, 能够依法支付劳动酬劳、 缴纳社会保险费、 提供劳动保护条件, 并能够负担对应民事责任。
签订劳动协议劳动者应该符正当定就业年纪和就业条件, 并含有推行劳动协议对应能力。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应该向劳动者书面公布和劳动协议相关工作内容、 岗位要求、 工作时间、 劳动酬劳、 社会保险、 劳动条件和规章制度等; 劳动协议签订前, 应用人单位要求, 劳动者应该如实说明就业现实状况、 健康情况等情况, 提供自己居民身份、 学历、 工作经历、 职业技能等证实。 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有竞业限制约定, 应该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岗位, 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推行如实通知义务, 并将职业病防护方法和待遇等内容在劳动协议中写明。
第九条劳动协议应该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签订。 劳动者不愿签署劳动协议, 用人单位不得录用。
第十条劳动协议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 由用人单位出具符合第十二条要求协议文本。
劳动协议应该用汉字书写。 同时用汉字、 外文书写劳动协议文本内容不一致, 以汉字劳动协议文本为准。
劳动协议文本应该一式两份, 当事人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应该自劳动协议签署或鉴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 不得扣押。
第十一条签订劳动协议, 应该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 责任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劳动者双方签字, 加盖用人单位印章, 注明签字、 盖章日期。
劳动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 盖章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对生效时间或条件有约定, 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劳动协议文本应该载明用人单位名称、 协议推行地和劳动者姓名、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础情况, 并含有以下条款:
一劳动协议期限;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五劳动酬劳;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协议终止条件;
八违反劳动协议责任。
除前款要求必备条款外, 双方当事人能够协商约定试用期、 培训、 保守商业秘密、 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依法参与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协议, 不得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它正当证件, 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 入股, 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劳动者抵押金、 抵押物、 确保金、 定金等。
第十四条劳动协议当事人能够依据岗位技能要求协商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约定, 适用下列要求:
一劳动协议期限不超出六个月, 试用期不得超出十五日;
二劳动协议期限超出六个月不超出一年, 试
用期不得超出三十日;
三劳动协议期限超出一年不超出三年, 试用期不得超出六十日;
四劳动协议期限超出三年, 试用期不得超出一百八十日。
试用期自劳动协议实际推